- 婚前取得的財產在民法上屬於原有財產(民法1017條)由夫妻各自所有,如果修成正果,一切順利。如果無緣再續,可能會衍生一段爭議。
案例中男生的老爸事業有成,剛剛年逾50歲就過著退休的生活,每天爬山、打高爾夫、參加社團……好不熱鬧,日前,在捷運站附近,購買了一間裝潢好的公寓,只要一卡皮箱,就能快樂入住。
簽約時,一對情侶出面簽約,原來是這位老爸的兒子和未來媳婦,小倆口各登記1/2所有權,至於,真正的出資者,則是這位年輕的退休老爸,因為事前贈與稅的規劃,所以不至於有贈與稅的困擾。我們比較擔心的是,小倆口未結婚,婚前取得的財產在民法上屬於原有財產(民法1017條)由夫妻各自所有,如果修成正果,一切順利。如果無緣再續,可能會衍生一段爭議。
試想,如果該筆房地產,先登記在兒子名下,等小倆口修成正果時,再由丈夫名下,贈與1/2給太太,屆時免納土地增值稅、房地合一稅,只需要繳納少許房屋契稅,這樣未雨綢繆,可以避免分手後的爭議,也可以達到年輕老爸的抱孫心願,何樂而不為。
在此提供給熱戀中的男女朋友們參考,更提醒準備當年輕阿公們注意,先買賣再贈與,可以避免爾後可能發生的財產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