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死亡發生時,就是繼承權的開始,依據民法1138條規定: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另外,第一順位為直系卑親屬,第二順位為父母親,第三順位為兄弟姐妹……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繼承權的拋棄與否,攸關繼承人權利甚大,故民法1174條規定第1項「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第2項「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第3項「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為此,繼承人常誤以為是死亡開始3個月,但是實務上知悉不等於被繼承人的死亡日,攸關權益時,切記「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正業地政士事務所分享案例指出,被繼承人曾收養一個養女,後來,養女跟養家失去聯絡,養家也幾乎忘了這個大姐,當然,後來這個養女往生了,雖育有一子,但也都完全和養家失聯,2021年3月間老爸爸去世,同年6月間,5位子女們同意由三女繼承,所以其他4位繼承人都在法院完成了拋棄繼承權聲請,案件進了地政事務所時,才從戶籍系統發現了這位失聯的養女大姐,因為她比老爸爸更早往生,自然的就由她的兒子代位繼承。
當地政事務所通知補正時,已經距離老爸爸往生6個月了,大夥擔心,這位失聯再出現的孫子能否拋棄繼承權?如果無法拋棄繼承權,屆時該如何是好?法院希望這個失聯的孫子能舉證知悉繼承權在3個月內的相關證明文件。
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檢附地政事務所的補正通知書,從補正通知到像法院提出拋棄繼承權確實是3個月內,後來也順利的收到法院的准予備查的核准函,地政事務所也順利的完成登記。
繼承權的拋棄與否,攸關自己的權益,甚至家族成員的和諧……切記,拋棄繼承是知悉3個月而不是被繼承權人的死亡3個月,別讓錯誤的資訊擾亂繼承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