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形,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該局以民眾實際詢問的案情為例,陳先生將房屋無償供姐姐從事美髮院營業使用,雖未收取租金,惟依民法親屬篇,姐姐係屬旁系親屬而非直系親屬,故國稅局仍會依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設算陳先生租賃所得。
一、房屋供自住、經營獨資之商號或執行業務,免核定租賃收入。
二、房屋供經營公司、合夥之商號或執行業務,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其中,合夥商號係依合夥比例計算租賃收入,例如本人出資30%,其他合夥人出資70%,則供其他合夥人使用之70%部分應計算租賃收入。該局整理無償出借房屋核課租賃所得常見情形如附表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