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分享案例指出,在不動產的買賣契約中,因為金額總價很高,違約罰則很重,當買賣雙方發生爭議時,往往劍拔弩張,互不相讓。但是,爭議的結果,往往沒有贏家,只是在買賣總價上,額外的增加了律師費、訴訟費……曠日費時。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表示,土地法第43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所以,在不動產買賣4大流程,簽約、用印、完稅、點交中,如果還沒有辦理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買、賣雙方,已繳納的契稅及土地增值稅,在解除買賣契約後,可以全額退還給買賣雙方,一旦登記完成,就無法辦理退稅。
案例中,買賣已經登記完成,只剩下銀行貸款撥款,就可以點交房屋,在銀行撥款前,買方去房屋現場複驗,發現屋況和他們的要求不同,這時,停止銀行貸款撥款,請求仲介公司幫忙溝通,賣方也從善如流,認為好聚好散,只要買方將產權返還,不主張買方違約,再尋下一個有緣人,為此,買賣雙方同意,無條件解除買賣契約,返還所有權登記。
這個舉動,幫雙方省下了彼此的律師費、裁判費以及至少節省半年的訴訟時間……至少值數十萬元。
接下來該如何返還所有權登記呢?現在的法令有實價登錄、房地合一稅……牽一髮動全身,如何安全下莊?依據內政部2007年5月1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045649號函規定,這個案件可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返還所有權為的方式還給賣方,屆時,免課徵契稅,因為,同一年度,所以也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為買賣雙方,再省下一筆鉅額稅款。
坊間類似的案件,通常習慣以訴訟的方式處理,試想雙方攻防之中,光律師費及裁判費少則數十萬元,更可能破百萬元,判決移轉後的新制房地合一稅,再次移轉的土地增值稅、契稅……剪不斷,理還亂。所以,如果不動產買賣真的走不下去,建議,安全下莊,和平解決,再找下一個有緣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