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售適用舊制課徵財產交易所得之自用住宅,如於2年內重購價額較高之自用住宅房屋,所繳納之所得稅額可扣抵或退還。
該局進一步指出,近期受理復查案件中,民眾因坊間一般通稱自用住宅小屋換大屋可適用重購退稅,誤解為換較大面積自住房屋即可適用重購自用住宅退抵優惠,該案例係出售2016年1月1日以前取得之自用住宅,應適用舊制,僅就房屋之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土地交易所得免稅,故依所得稅法第17條之2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規定,以重購之房屋價額高於原出售之房屋價額,始有申請該優惠之適用。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倘出售之自用住宅係適用舊制僅就房屋之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重購自用住宅應注意扣抵或退還稅額之規定,係以房屋價額高低,而非以房地買賣總價或面積大小為比較基準,才能享有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之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