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分享案例指出,買賣房屋點交時,為了避免事後開徵房屋稅或是地價稅的找補稅費,點交房屋時都會預先找補,所以,當您收到新的稅單時,核對一下稅費,也是一個聰明的舉動。
該事務所表示,地價稅核課期間,是指每年的1/1起~12/31止,繳納期間為11/1起~11/30止。納稅基準日是8/31,所有權如有異動,該日的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於點交不動產時互為找補地價稅。自用地價稅稅率為2/1000,一般稅率10/1000,9/22為自用地價稅的申請日期,該日前申請自用地價稅,當年度適用自用地價稅,否則,次年起適用自用地價稅。
另外,同一個縣市的地價稅因為總歸戶,會核發在同一張地價稅,如果所有權人同一縣(市)的持有的土地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課徵10‰(千分之10)~55/‰(千分之55)不等的地價稅。(土地稅法第16條)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表示,客戶於今年新購了一間房屋,並於6/30完成點交手續,點交時,我們將賣方應納今年地價稅3000元,補貼半年即1500元給買方,並且在點交書上的稅費分算表上載明,簽名確認。
最近,地價稅開徵,買方收到了一張近7000元地價稅單,以為我們地價稅分算錯誤,來電要求賣方應再補貼其差額約2000元(3500-1500=2000),經賣方提示地價稅單,發現因為地價稅總歸戶的原因,買方名下所有的地價稅都開立同一張稅單上,並將所有的地號及稅額載明於地價稅課稅土地清單中,3000元是新買的地價稅,4000元是買方原有的地價稅,經過說明,買方才接受,不再主張補貼其差額。
您是否有相同的困擾?買賣房屋點交時,為了避免事後開徵房屋稅或是地價稅的找補稅費,點交房屋時都會預先找補,所以,當您收到新的稅單時,核對一下稅費,也是一個聰明的舉動,但是,如果不諳稅法要求賣方補貼地價稅單內的全部稅費,恐怕會引起誤會,更可能傷了買賣雙方的和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