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樓無管理組織是否有礙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之執行,內政部: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既有建築物管理組織之成立無強制規範,將修法要求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1項明定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同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爰管理委員會應負責整棟大樓之安全與共有及共用部分之維護、修繕等任務,惟對於既有建築物並無溯及既往之規範。
內政部表示,為健全既有建築物之公共安全管理,營建署將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要求既有建築物均應設置管理委員會,俾使管理委員會負起公寓大廈之公共安全。
內政部強調,中央將與地方共同為既有建築物之公共安全一起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