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院會通過土地法第219條之1修正案 保障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內政部說明,依土地法規定,被徵收土地如有未於徵收補償發給完竣1年後開始使用,或未依核准徵收原訂興辦事業使用情形,原所有權人得申請照徵收價額收回。
本次修法主要是配合司法院釋字第763號解釋,增訂縣市政府應主動每年通知及公告被徵收土地使用情形,使原所有權人能及時獲知充分資訊,以利判斷是否行使其收回權,藉此保護原所有權人權益,並督促需用土地人應確實依徵收計畫使用。
本次修法也一併檢討修正請求收回土地的時效,明定縣市政府如未履行通知及公告者,原所有權人可以延長至徵收計畫期限屆滿10年內申請收回,使民眾收回權的規定更為完備。
內政部指出,未來將加強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協調,期能早日完成修法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