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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新聞摘要
  • 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供公共設施使用,並完成使用地編定,其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有關「需用土地人證明」,依財政部會銜內政部發布「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辦法」規定,民眾若要移轉是類土地,應依該辦法向需用土地人申請核發「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檢具此證明書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民眾向需用土地人申請核發「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倘無法知悉需用土地人,得依該辦法規定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機關(例如地政事務所或縣市政府之地政局、處)查詢。另也提醒民眾,此類非都市土地經核准免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若將來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使用再移轉時,新所有權人須負擔前手免徵的土地增值稅。
 
該局已於官網建置「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資訊專區」,內容包含相關規定、申請書表、申辦流程圖及常見問答,歡迎民眾上網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