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僑人士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之認定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財政部2020年5月8日台財稅字第10800117830號令修定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認定原則規定:「外僑居留登記可視同戶籍登記。」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外僑人士持有本轄土地,如欲申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需土地上房屋為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且其持有之外僑居留證地址同為該房屋地址,即可視為辦竣戶籍登記,並在房屋無出租、營業之要件下,才符合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倘外僑人士未在該地辦妥居留登記,若本國籍之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在該地設立戶籍,亦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需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2021年為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若前已申請核定且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