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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回抵價地後第1次移轉減徵40%土地增值稅
新聞摘要
  • 領回抵價地後第1次移轉減徵40%土地增值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民眾來電詢問,他有一塊土地要移轉,土地登記簿謄本登記原因為領回抵價地,土地增值稅有無減免優惠?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經辦理區段徵收,未以現金補償地價,改按抵價地抵付補償地價,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取抵價地後,第1次移轉時,應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的地價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並可減徵土地增值稅40%。
 
該局進一步說明,區段徵收的土地,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該土地經夫妻贈與或信託登記後,於再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時,亦有減徵土地增值稅40%規定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