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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例說明!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遺產稅扣除額之相關規定
新聞摘要
  • 實例說明!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遺產稅扣除額之相關規定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為未滿20歲之子女者,於計算被繼承人遺產稅時,每人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外,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又距滿20歲之年數,不滿1年或餘數不滿1年者,以1年計算。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2020年5月30日死亡,其2名成年子女(原可扣除金額100萬元=50萬元X2)均依法拋棄繼承權,由次親等卑親屬乙君及丙君等2名未成年孫子女繼承,乙君及丙君分別於2002年12月1日及2004年3月20日出生,經核算扣除額為450萬元(計算如下),惟可扣除之數額以甲君2名子女原得扣除之100萬元為限。至於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乙君及丙君繼承扣除額計算如下:
 
(一)乙君加扣年數:乙君於2002年12月1日出生,於2022年12月1日滿20歲,距被繼承人2020年5月30日死亡,得加扣年數3年。
(二)丙君加扣年數:丙君於2004年3月20日出生,於2024年3月20日滿20歲,距被繼承人2020年5月30日死亡,得加扣年數4年。
(三)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扣除額:50萬元X(乙君+丙君+加扣年數)=50萬元X〔1+1+(3+4)〕=450萬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列報遺產稅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扣除額,宜注意相關規定,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