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意解除房屋買賣契約,如已移轉產權無法退還契稅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合意解除房屋買賣契約,如已移轉產權無法退還契稅
新聞摘要
  • 合意解除房屋買賣契約,如已移轉產權無法退還契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吳小姐來電詢問,原與屋主簽訂房屋買賣契約且已申報繳納契稅,因故合意解除契約,可否申請退還已繳納之契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已辦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移轉,在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前,可由買賣雙方共同申請撤回契稅申報及退還其原繳納契稅;如在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後,因物權登記具有公示效力,買方已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故不准撤回契稅申報及退還其原繳納契稅。如為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經查明未實質移轉房屋產權,可由買賣雙方共同申請撤回契稅申報及退還其原繳納契稅;如已實質移轉房屋產權,應不准撤回契稅申報及退還其原繳納契稅。吳小姐可否申請退還已繳納契稅,按產權移轉情形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