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爆發,滯留海外,已經被除戶籍,可以辦理自用土地增值稅嗎?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疫情爆發,滯留海外,已經被除戶籍,可以辦理自用土地增值稅嗎?
新聞摘要
  • 疫情爆發,滯留海外,已經被除戶籍,可以辦理自用土地增值稅嗎?
【MyGoNews蕭又安/綜合報導】近來,台灣新冠肺炎嚴峻,以前是我們關心海外的親友是否安全,最近,反而收到許多海外的客戶,回頭關心我們是否安好?屆時,感到地球村的溫暖,大家一起加油!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鄭文在所長分享案例指出,客戶出國2年以上,依據戶籍法第16條第3項的規定,戶籍會被逕為遷出登記,無法享受相關的國民權益,所以,很多人都會在2年內回國一次,以免喪失各項租稅優惠及社會福利。
 
但是疫情蔓延,客戶已經超過2年無法回國,戶籍登記也被遷出了,出售房地產是否能夠享受一生一次的自用住宅優惠土地增值稅呢?如果可以大概只要繳15萬元,不行可能要繳納近50萬元,差額近35萬元。
 
經查明,客戶並沒有舉家遷移,直系親屬(爸、媽)還在國內,沒有出租及營業的情事,確實供爸、媽居住使用,依據土地稅法第9條的規定,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要件,即使,所有權人在國外,戶籍登記已經被遷出,仍然可以適用一生一次的自用住宅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
 
另外,有關爸、媽戶籍遷入的時間,如果沒有出租、營業的情事,只要在出售前遷入戶籍即可,如果有出租、營業情事,則要排除出租、營業後滿一年才能適用優惠土地增值稅稅率。
 
例外的情形是外僑、華僑沒有直系親屬在台灣,如果要適用自用住宅優惠土地增值稅,必須在台灣住滿183天以上,並在該地辦妥外僑居留登記(財政部80.12.19台財稅第800464366號函)及(財政部84.05.17台財稅第841621468號函)。
 
所以,兩者的條件大不相同,所有權人在國外,無法回國,要出售不動產除了海外授權書,節稅大不同,建議先做好功課,以免權益受損。
 
近來,台灣新冠肺炎嚴峻,以前是我們關心海外的親友是否安全,最近,反而收到許多海外的客戶,回頭關心我們是否安好?屆時,感到地球村的溫暖,大家一起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