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解散了,名下不動產可以賣嗎?
鄭文在表示,有些公司早期購置了不動產,並且將不動產登記在公司名下,久而久之,公司呈現歇業狀況,股東也垂垂老矣,最後公司資產落入三不管地帶,直到開發商來敲門,才忽然想起這些被遺忘的公司資產,就連土地所有權狀、公司大小章都不見了,該怎麼處分呢?可以賣嗎?
鄭文在說:「可以的!」他表示,如果公司確定不再營業,可以往公司清算的程序,向法院聲請選任清算人,清算人上任後,向地政事務所補發所有權狀,至於公司的大、小印鑑章,可以用清算人的印鑑證明、印鑑章代替,免再申請公司登記事項卡。
類似實例也常發生在抵押權設定上,早期往來配合的公司廠商,因為貨物擔保的因素,會將不動產設定給上游廠商,擔保貨款的價金,因為彼此轉行不再往來,久而久之也忘了擔保這件事,當要出售不動產時,才發現當年併肩作戰的上游廠商,抵押權還在,也可以透過清算,選任清算人的程序來塗銷抵押權。
鄭文在提醒,為了避免日後的困擾,如果公司要停業或是解散之前,最好先盤點一下在公司名下的不動產及抵押權,可以一併處分或變更為自然人所有,以免日後無法協調,發生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