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租金補貼已訂有異常查核規定 如有不實應追繳租金補貼
依據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22條規定,受租金補貼者申報資料有虛偽或不實情事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租金補貼,並撤銷或廢止原補貼之處分,追繳其溢領之租金補貼。
依租金補貼申請異常查核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通報異常案件,應限期通知申請人說明,發現有疑似異常情事者,移送警察機關辦理。經地方檢察署起訴且地方法院判決有罪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前開辦法規定停止租金補貼。
營建署表示,會再向台北市政府了解輿情報導個案情況,並督促其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