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綜合所得稅同一申報戶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得扣除數額以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201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報海外營利所得5,000,000元、海外利息所得11,540,000元、海外財產交易所得4,150,000元及海外財產交易損失9,000,000元,經該局所轄稽徵所查獲,加計該年度綜合所得淨額460,000元,核定基本所得額17,000,000元(海外財產交易損失9,000,000元得自海外財產交易所得4,150,000元中扣除),歸課甲君綜合所得稅並處罰鍰。甲君復查主張其海外利息所得及海外財產交易損失皆因投資所產生,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應可自其海外利息所得減除,經復查決定駁回並確定在案。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所得達基本稅額者,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申報基本所得額及繳納基本稅額,以免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