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雙方婚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以1處為限
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1處為限,因此,雙方結婚後仍分別在各自房屋設立戶籍,縱使使用情形並未變更,其中1處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此時可擇定地價較高之1處享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至於地價較低的另1處土地,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若有未享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成年直系親屬(例如父母、祖父母等)可於任1處設立戶籍,則2處皆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提醒民眾,地價稅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請於當年度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於9月22日前向該局提出申請,當年度就能適用優惠稅率,若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起才能開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