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不推「囤房稅」的理由在這裡
一、有關是否推動囤房稅部分,考量衝擊層面大,為避免影響一般購屋者及租屋者生活負擔,允宜審慎,理由如下:
(一)囤房定義困難且複雜度高:現行房屋稅對於非自住住家用房屋係按「縣(市)歸戶」課徵,由地方政府視實際情形在法定稅率範圍內規定徵收率。目前台北市就該類房屋訂定差別稅率,該市轄內之區域發展差距小,適用上當無爭議。如擴大到不同縣市,因城鄉差異大,例如,台北市與台東縣之房屋,倘均按相同標準課徵,恐引發爭議。又需考量繼承之持分房屋是否算1戶,及持有戶數達幾戶(應否考量面積大小等)才算囤房等問題,複雜度高。
(二)房屋稅額易轉嫁予承租人(房客):租屋市場之房東多為相對優勢,如對房屋課徵較高持有稅,將提高房東之持有成本,房東可能將增額稅負轉嫁給房客,甚或造成加碼超額轉嫁情形,反致租金上漲,對剛就業之青年或經濟弱勢者,增加其生活負擔。
(三)城鄉之房屋價格差距大(例如:台北市1間房屋價上億元,其價值可能超過南部數間房屋之總價值),訂定全國統一標準不易。
(四)對於資金雄厚之屋主,增加持有稅,尚無法促使其釋出(出售或出租)房屋,以增加市場房屋之供給量。
(五)依據韓國25輪打房政策之經驗,加重持有稅抑制房價及囤房之效果不彰。
二、有關建議房地合一所得稅及囤房稅同時實施部分,財政部說明如下:因應近期部分地區有不當炒作房地產問題,行政院「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已就相關部會業管盤點各項可行調控措施,包括金融監管、不動產管理及租稅政策措施,分短、中長期循序漸進推動,該部配合該方案,為防杜所有權人藉由將房屋分割為小坪數,規避房屋稅負,已擬具「房屋稅條例」第12條、第15條、第25條修正草案,其中第15條增訂第1項第9款適用住家房屋現值在10萬元以下免徵標準之條件,以自然人持有全國3戶為限,排除非屬自然人(例如:法人)之適用,草案刻辦理預告中。俟完成預告程序後,將陳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三、財政部再次強調,囤房稅屬上開「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中長期措施,該部將持續對於上開可能衍生之問題或爭議,就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精確統計資料,以及對租屋者及住宅房屋供需可能產生之影響等層面蒐集各界意見,審慎評估。政府目標「不是打房,是打炒房」,所推出對策必須精準有效,才能達落實居住正義並防杜不當炒作及投機行為之政策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