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誤聽弟弟建言拋棄繼承權;損及自身子女繼承權;這樣的拋棄不OK
李晏彰細問之下;才知張大哥高齡95歲的父親日前壽終正寢;二位弟弟跑來家裡;跟他說咱們三兄弟年紀也不小了都有70多歲;就由咱們三兄弟全部都辦理拋棄繼承權;改由下一代子女繼承之;免得三兄弟百年後還要再辦一次繼承手續;這樣省事許多;張大哥一聽這樣也對;於是就和二位弟弟一同辦理拋妻繼承權;事後才發現自己小孩損失慘重;因此要告二位弟弟詐欺。
究竟怎麼一回事?張大哥小孩為何損失慘重?李晏彰解釋說道,依據民法1176條規定,若第一順位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因此就本案例加以說明,原本三兄弟繼承按其應繼分為各三分之一,但三兄弟均拋棄繼承權後;就由其三兄弟之子女繼承,問題就是出在這裡,因為三兄弟所生子女人數並不相同;大哥只生一位;二位弟弟各生三位;因此按民法法條所規定,三兄弟均拋棄繼承權後;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三兄弟七位小孩公同繼承;其應繼分為各七分之一;換言之;張大哥原本的應繼分是三分之一的權利;拋棄繼承權改由其子女繼承後應繼分變成七分之一;在寸土寸金的台北市其土地價值而言;一個錯誤的作法,來回之間差異相當可怕。
李晏彰也指出民眾另一個常犯的錯誤,許多年老繼承者由自己小孩直接繼承,就自行辦理拋棄繼承權;殊不知第一順序尚有其他繼承人未辦理拋棄繼承權時;自己的繼承權是不會移轉到自己的小孩身上;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例如上述案例中,假設只有張大哥一人辦理拋棄繼承權時;其應繼分就歸屬二位弟弟繼承之;這樣的狀況比第一個案例更慘;張大哥及其小孩是完全得不到遺產。在此提醒民眾在辦理遺產繼承時;應先請教專業地政士以免損及自身權益,否則,一旦做錯了,恐怕神仙也沒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