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北市「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程序,皆依《都市更新條例》授權訂定相關法令辦理
1.「依法授權辦理˙審查審議合宜」
依照1998年10月22日《都市更新條例》第11條之立法意旨,地方政府因經費與人力之限制,致更新地區劃定之標準過高,損及未被主管機關劃定為更新地區之居民辦理都市更新,改善其環境品質之權益,爰明定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促進其土地再開發利用或改善居住環境,且符合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者,亦得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因此,在街廓內各棟建築物維護狀態不一之情況下,為符合都市更新透過完整街廓或一定規模之更新,來促進補充公益設施之公共目的,藉由一定面積規模配合一定比例之條件門檻,來判斷將執行都市更新之範圍,方能兼顧都市更新之合理性及可行性;且「台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評估標準」,係依母法第6條訂定優先劃定之原則所制定,並循都市計畫程序經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以求法制程序之完備。
2.「預先確認範圍˙兼顧合理及可行性」
台北市「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係為預先探討後續執行都市更新事業範圍之合理性,故於單元劃定階段訂定面積規模、整體規劃構想、應辦理鄰地協調之程序、公辦法令說明會、提請台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等要件,使更新單元範圍更具合理性及穩定性;自劃單元階段僅確認所有權人之更新 意願,未要求所有權人出具具法定效力之同意書,亦尚無提及更新之開發方式及建築量體設計、財務計畫及申請容積獎勵等事業概要、事業計畫之實質開發內容,實未影響並限制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亦不會因此將人民的財產強制多數決而執行都市更新;同時,在單元劃定過程中民眾亦可充分表達其更新之意願,冀望透過協商及審議來避免紛爭。
3.「協調更新合意˙資訊公開透明 」
有關更新意願調查,倘符合「台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作業須知」第 9 點規定情形之一,則應由申請人辦理相鄰土地協調會,即當毗鄰土地之建築物已建築完成且達30年以上,將依建築基地或各棟建築物分別統計更新意願並將意願調查統計結果寄發予通知對象,調查結果亦皆載明於更新單元檢討書,所有資訊皆公開透明、比例計算清楚呈現。並非如投書所述,相鄰土地之建築物已建築完成且達更新年期(鋼筋混凝土15年以上)即被迫參與都市更新。
更新處再次重申,為保障各權利人權益及更新案件順利推動,審查書圖文件及提送審議會均依法辦理。都市更新案件之成就,主要關鍵在於更新意願的整合,均需由實施者與所有權人溝通協調,減少爭議提高互信基礎,以期更新案之圓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