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寓大廈成立管理組織好處多,北市府免費輔導報備
建管處處長劉美秀表示,公寓大廈如果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完成報備程序,即發給「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獲此證明即可表徵管理委員會係合法成立,不僅得作為訴訟或法律程序之當事人能力之證明文件,而且藉由成立過程,得以實踐「住戶自治」理念,確保住戶權益並提昇生活品質,並可獲得下列效益:
一、可向金融機構申設專戶儲存管理費或公共基金
社區之管理費或公共基金,得以「管理委員會」名義向金融機構申請設立專戶(若存放於個人戶頭,當事人可能因個人財產受法院強制執行或遭假扣押、假處分等致侵害全體住戶權益,並有挪為己用或據為己有等風險),且儲存公共基金或管理費用之孳息,得免納所得稅。
二、主管機關從旁監督,管理組織運作正常化
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即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落實各項法定職務,定期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任管理委員、公告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會議紀錄,住戶如有違違規情事並予以制止等。主任委員、管理委員倘無正當理由怠忽職責,主管機關將依法督促改善或履行義務,以維管理組織正常運作。
三、多方爭取公部門行政體系的資源溢注與協助
老舊公寓大廈成立管理組織後,可依「台北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費用補助要點」申請共用部分之修繕更新補助(最高補助49%,並視社區規模大小,補助上限10至20萬元),以提升居住品質與安全。此外,社區重大修繕之補助項目,還包括老舊公寓增設電梯(補助上限220萬)、綠屋頂及綠能社區改造(補助上限300萬)、老舊公寓外牆整新修繕(6樓以下補助上限300萬)、耐震能力階段性補強(補助上限450萬)等。
四、公共設施設備統籌管理,社區自治確保生活品質
公寓大廈的共用設施或設備,可責請管理委員會統籌保養維護與定期檢查(修),保持設施設備的功能正常。而且基於社區自治精神,有關管理費的收繳方式、保全及樓管人員之聘任、公共設施的管理使用、管理委員的任期與權限、住戶飼養動物之規範、住戶違反義務的處理方式…等,均可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供住戶共同遵守,以確保生活品質。
五、依法增設管理維護空間,免除違章建築疑慮。
2003年以前興建完成的公寓大廈,基於管理維護需要,管理委員會可委託開業建築師依法申請增設警衛室、辦公室、會議室、設施器材室等類似空間,至少可設10平方公尺,最多可達50平方公尺,不計入建築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可免除違章建築疑慮。
劉美秀表示,1995年以前已興建完成的公寓大廈,建管處可免費輔導社區成立管理組織,協助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選任管理委員、成立管理組織並完成報備等事宜,民眾如有需求,可逕洽建管處公寓大廈科(服務專線:1999轉2710),建管處受理後將指派專人至社區免費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