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戶籍遷出又遷回要重新申請經核准才可繼續適用自住優惠稅率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自用住宅!戶籍遷出又遷回要重新申請經核准才可繼續適用自住優惠稅率
新聞摘要
  • 自用住宅!戶籍遷出又遷回要重新申請經核准才可繼續適用自住優惠稅率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者,若要將全戶戶籍遷出,請至少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一人戶籍於該處,才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民眾辦理戶籍遷出時應特別注意,以免事後遭補稅及處罰。
 
常有民眾經常因子女就學或工作關係等因素而將戶籍遷出,導致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條件消失,又未依法向稅務局申報改課,後來經稅務局查獲而遭補稅處罰。一般民眾常誤以為地價稅只要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後即可永久適用,其實這是錯誤的觀念喔。依照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如果原本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其地上建物已無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不論有無居住事實,只要戶籍一經遷出,就不符合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要件,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並追補自戶籍遷出日起(五年核課期間)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10)與自住用地稅率(千分之2)差額的地價稅,另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稅務局進一步提醒,戶籍遷出又遷回,請記得務必要於當年度9月22日前,重新向稅務局提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經核准後當年度才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逾期申請,次年度才可以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