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係以「申請」為要件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倘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應於當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轄稅捐機關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核課地價稅,逾期申請自次年期起適用,經稅捐機關核准自用住宅用地,日後如使用情形未變更免再申請。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適用條件如下:
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二、無出租、無營業之住宅用地。
三、土地上的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四、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700平方公尺)。
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六、應於當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自次年期起適用。
該處貼心提醒,地價稅一般用地基本稅率為千分之10,累進稅率最高為千分之55,但合於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可按千分之2課徵地價稅,二者差距極為可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