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如因繼承而移轉仍作自用住宅使用,免予追繳原退稅款!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因繼承而移轉時,實際上仍作自用住宅使用,可免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追繳原退還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繼承人繼承土地後如有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時,仍應向繼承人追繳原退稅款。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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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345對抗543,青年首購是主流,很多都是父母親贊助自備款助小孩一臂之力,讓小孩子成家,如何讓市場回歸正軌,投資客無利可圖,是政府部門應該有的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