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對社宅租金收費早有明文規定且提供非自償性補助,地方應考慮承租者負擔能力合理訂定租金
社會住宅從設計到營管,成本管控不是唯一考量,應重視民眾負擔能力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社會住宅成本之認定,原則上以直接與間接興建成本、利息、長期維護費為主,就地方政府而言,因公有公用之土地與建物,原本就無需繳納房屋稅與地價稅,因此地價稅與房屋稅的減免不應視為社會住宅成本,亦不屬於所謂「機會成本」。內政部尊重各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制定社會住宅租金標準,也認同以社會福利資源搭配住宅補貼資源的做法,但應注意個案租金水準的民眾負擔與社會觀感,以避免無謂衝擊社會住宅應有之形象。
中央即時提供地方興辦社宅融資協助及非自償性補助
內政部為減輕地方興辦社會住宅財政負擔,除修正住宅法協助地方得租用應有償撥用之國有土地,減輕土地取得成本外,並建置融資服務平台,協助地方取得低利融資,針對興建期間融資利息及營運期間非自償性經費,補助計算基礎亦是以一般戶8折,優先戶64折(以上平均約7折)提供興建期利息全額、土地租金與業務費補助。執行以來的貸款年利率均低於1%,有效降低執行成本,讓地方得酌情降低租金,以符民眾負擔能力。
社會住宅應強調公共資源合理調配及設計
內政部營建署強調,社會住宅政策的基本精神是調配、整合各類公共資源,務實地提供國人品質優良且價格合宜的居住選項,在都會地區,主辦機關更需要精準地規劃工法、適宜地分配空間,並與外界多溝通,讓需要協助的族群能確實得到相對合宜且適切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