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個人出售繼承之房地併同繼承金融機構貸款餘額應如何申報房地交易所得
該局以房地合一新制範圍舉例說明,甲君2018年2月1日繼承其父親在2016年3月1日購入之A房地(繼承時房地現值合計300萬元),併同繼承其父所遺以A房地向金融機構貸款餘額600萬元,甲君2020年5月1日以1,000萬元出售A房地(必要費用50萬元;2018年至2020年物價指數未調整;土地漲價總數額50萬元),屬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4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於計算A房地之課稅所得如下:
房地交易所得=房地售價1,000萬元-繼承時房地現值300萬元-必要費用50萬元=650萬元
繼承取得房地之額外負擔=實際負擔貸款餘額600萬元-繼承時房地現值300萬元=300萬元
應課稅所得=房地交易所得650萬元-額外負擔3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50萬元=300萬元
該局提醒,個人出售因繼承不動產併同繼承被繼承人所遺以該不動產為擔保向金融機構抵押貸款之餘額,並確由該個人實際負擔償還者,始可適用減除上述額外負擔之規定;如係個人繼承過戶登記後,為擔保自己之債務,才以該不動產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之貸款餘額,則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