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
國稅局舉例,轄內被繼承人A君於2020年2月死亡,其遺留之各項財產合計2,600萬元(含婚前財產600萬元,婚後財產2,000萬元),另查其於2019年2月1日以轉帳方式贈與其配偶B君存款500萬元;而配偶B君截至繼承日之各項財產合計1,100萬元(均屬婚後財產),其中包含被繼承人A君贈與之存款500萬元截至繼承日均未動用,依民法第1030條之1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被繼承人A君列入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財產現存之婚後財產,合計2,000萬元;而配偶B君得列入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財產現存之婚後財產,合計600萬元(婚後財產1,100萬元-受贈財產500萬元),故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為700萬元【(夫婚後財產2,000萬元-妻婚後財產600萬元)/2】。
國稅局提醒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若有不瞭解之稅捐法令規定,歡迎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