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印鑑證明‧效果不明‧交易安全‧只能走走停停
但最近遇到一個案件,可能讓您心神不寧!2019年12月間,買賣雙方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私契),賣方交付2020年1月戶政事務所核發之印鑑證明,買賣雙方因故遲延於2020年7月15日立契申報增值稅(公契),完稅後於2020年8月20日送地政事務所辦理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詎料,該案件被地政事務所通知補正,要求賣方需親自到地政事務所說明或是檢附新的印鑑證明書憑辦!買方質疑,錢都付了,證件都收了,為何還要請賣方到地政事務所核對身分?原來在2020年5月29日,賣方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廢止印鑑證記,地政事務所承辦人員擔心「私權爭議」所以做了上述的補正手續。
不動產交易、成交金額少則百萬元,動輒上億元,如何保障交易安全?為了避免賣方或義務人「人前握握手,人後下毒手(變更或廢止印鑑證明)」,或許除了檢附印鑑證明書,還可以選擇上述其他的方式辦理,如果能夠搭配銀行或建經公司的履約保證或價金信託,更是保證交易安全的不二法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