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不動產或股權捐贈予公益信託者,應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證明書,始得辦理移轉登記
地政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前開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依同法第42條規定,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始得辦理移轉登記。
該局進一步說明,違反同法第42條規定,於辦理有關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未通知當事人繳驗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即予受理者,其屬民營事業,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下罰鍰,其屬政府機關及公有公營事業,由主管機關對主辦及直接主管人員從嚴議處;籲請相關單位依規定辦理產權移轉登記,避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