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商注意 樣品屋、接待中心,應設籍課房屋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上的各種房屋,及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為課徵標的。因此,搭建定著於土地上的樣品屋及接待中心,甚至於建築基地旁搭建之建築工寮或臨時性工棚,均屬房屋稅課稅範圍,應申報設立房屋稅籍,依其建築面積、構造、高度及總層數等評定其房屋現值,按月課徵房屋稅。
該局特別提醒,不論是樣品屋、接待中心、建築工寮或是臨時性工棚,如有新、增或改建,都應於建造完成後30日內,主動向地方稅務局申報設立房屋稅籍,以免受罰,拆除後亦須立即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