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個人取得配偶贈與的房屋土地,出售時適用房地合一稅制,應如何認定持有期間及取得成本?
(一)配偶原自第三人出價取得者(如買賣):得減除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之原始取得成本。
(二)配偶原自第三人繼承或受贈者:得減除繼承時或配偶原自第三人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
該局舉例說明,林先生於2017年6月1日買進房地,成本新台幣(下同)900萬元,並於2019年5月30日將該房地贈與配偶陳小姐,配偶相互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陳小姐於2020年5月30日出售該房地,應以林先生原始取得日2017年6月1日,據以計算持有期間(2017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0日),並以林先生原始取得成本(900萬元)為成本。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出售配偶贈與之房地,如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檢附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屬稽徵機關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