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市稅處加強清查受贈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案件
該處說明,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的土地,符合一定條件者,於移轉時可以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因受贈而免稅之列管土地,如有下列情形之一:(1)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2)違反各該事業設立宗旨(3)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各該事業(4)捐贈人有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將會被追補原免徵的土地增值稅款,並依土地稅法第55條之1規定,處應納土地增值稅額2倍之罰鍰。
類此案例,該處舉例說明,某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受贈土地時,經核准免徵土地增值稅500萬元,嗣後將該土地無償提供他人辦理與事業無關之營業使用,經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審認未按捐贈目的使用,稽徵機關除將追繳原免徵的土地增值稅500萬元外,另再裁處2倍即1,000萬元的罰鍰。該處特別提醒受贈土地之社會福利事業或私立學校,務必依規定管理、使用其受贈土地,以免被補稅及裁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