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GoNews編輯部/綜合報導】內政部及行政院消保會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將履約保證機制納入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內政部2010年8月16日辦理公告,預計2010年5月1日生效。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通過的履約保證機制分為二大類選項,由買賣雙方擇一採行。包括內政部同意的履約保證方式與其他替代性履約保證方式。其他替代性履約保證方式有4種選項。包括:
(1)「價金返還的保證」,是指消費者在購屋時,建商與金融機構簽訂保證契約,保證建商若未能如期交屋,將由金融機構如數返還消費者已繳納的價金。
(2)「價金信託」是由賣方與受託機構簽訂信託契約,委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約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可達到專款專用的目的。
(3)「同業連帶擔保」是指2個同等級的建商同業相互連帶擔保,若其中1家建商的預售屋建案無法完成交屋時,另外1家建商應無條件完成本建案後交屋。
(4)「公會連帶保證」是指由公會主導,數家建商互相成立協定,若參加協定的建商,發生預售屋建案無法完成交屋情況,其中的任何1家建商均應無條件完成本建案後交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