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售舊制房地,應核實申報「房屋」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說明,近日查核發現納稅義務人廖君2018年間出售2002年經法院拍賣取得之房地,廖君雖已於2018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惟係以房屋評定現值2,693,700元,按財政部頒訂標準15%計算所得額404,055元,因未核實計算申報,經輔導後,廖君以房地實際成交價格3,750萬元扣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2,012萬元之餘額,按房地現值比核實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247萬元,並自動補報補繳稅額22萬元。
國稅局提醒,個人如有2018年度以前出售適用舊制課稅規定之房屋而未申報或未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者,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可免罰。另2019年間出售者,請備妥買入及賣出之契約或成本資料,2020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記得核實計算申報房屋財產交易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