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土計畫法修法絕非開後門炒地皮 係為因應國家發展必要之調整
國土計畫應務實反應國際情勢轉變之調整彈性
營建署表示,本次國土計畫法修法賦予彈性,係政府就實務面考量國際政經情勢及對國家長遠發展負責必要之調整。此外,該法第15條第3項第3款得適時檢討變更各級國土計畫之情形,僅限於「政府」興辦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並未包含「私部門」配合政策推動辦理者;如重大建設計畫透過國土計畫通盤檢討程序,包括規劃、審議及完備相關法定程序之期間,至少需5年至10年方可完成,實無法因應國際重大情勢變化,反而可能造成國家整體發展困境,爰本次修正條文第15條將「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重大建設計畫」納入得適時檢討變更國土計畫條件,係以備不時之需,而非任何建設計畫都可透過此程序變更國土計畫。
營建署將積極說明並期待各界支持
營建署強調,透過國土規劃引導土地有序發展,是政府推動國土計畫推動基本態度,且本次修法將「國家重大建設計畫」納入得檢討變更各級國土計畫之條件,除應符合國土永續發展目標、空間發展與成長管理策略及土地使用指導事項,並使重大建設計畫得於國土計畫機制與各界溝通協調,絕非外界所稱僭越國土計畫或以重大建設計畫名義隨時取得便宜農地進行開發。對於有關外界關切議題,營建署後續將於立法院審議過程積極說明,仍請立法院各黨團支持,以早日完成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