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政部:因應國際情勢變化 修法賦予國土計畫彈性
國家重大建設計畫並非僅限於產業園區
內政部表示,全國國土計畫係國土空間發展及土地使用最上位指導原則,界定國土適宜發展及不適宜發展範圍,將城鄉發展建設引導在適宜發展範圍內,至於不適宜發展範圍則儘量維持原本自然狀態,使國土有秩序保育及發展。
內政部並表示,國家重大建設包含水利、防災、環保、能源、運輸、教育、長照、產業、農業等不同面向,並非僅限於產業園區。國土計畫依據各部門特性,配置其最適宜發展區位,將產業園區、工業區、科學園區等城鄉發展建設將引導到城鄉發展地區,農業重大建設將引導到農業展地區,防災、水利、環保、能源或運輸等重大建設,則依據災害、水資源、環境保護、資源賦存、交通需求等不同考量,因地制宜配置在適合的區位上,國土空間規劃並非僅限於開發導向,資源保育、農業發展及公共設施提供,均應納入規劃考量,以對國家發展負責任,因應重大狀況,並避免國土發展僵化。
以水資源設施為例,目前全國國土計畫規定,國內新興水源(海水淡化、水再生利用)之需地面積約60公頃,考量全球氣候變遷趨勢下,國內天然水資源分配不均,為提高水資源循環再利用,後續如有增加相關用地需求時,為避免因全國國土計畫前開規定限制,導致影響再生水處理及利用,爾後經行政院核定之水資源重大建設計畫,透過變更全國國土計畫前開規定,使水利相關設施得以申請設置;又因全國國土計畫尚規定有設置區位條件,水利設施興建時亦應符合相關規範。
變更國土計畫仍應開放民眾參與及踐行政府資訊公開原則
本次提案修正「國土計畫法」第15條第3項,增訂於「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重大建設計畫」情況下,得適時檢討變更各級國土計畫,即依據前開思維,未來配合水利、防災、環保、能源、運輸、教育、長照、產業、農業等發展需求,政府及時提出相關重大建設計畫以為因應,若各級國土計畫有須配合檢討需要,應得適時調整以符實需,又為避免所謂「國家重大建設」浮濫提出影響計畫穩定性,亦僅限定經行政院核定者為限。
因國土計畫法第12條規定,國土計畫適時檢討變更時,仍應依法辦理公開展覽、公聽會等民眾參與程序,且亦需經各級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通過,民眾如就該國土計畫變更案有相關意見,亦得提出供國土計畫審議及核定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