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業用地依規定設置之綠能設施免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農業用地上之綠能設施,只要是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設置,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同意容許使用之證明文件,並經能源主管機關依能源相關法令同意備案,且該用地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相關規定者,就可以繼續課徵田賦(目前停徵),也就是可以免稅,移轉時如能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亦能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不論於農業設施屋頂設置附屬綠能設施或結合農業經營之地面型綠能設施,該農業用地仍屬作農業使用之狀態,就可繼續課徵田賦,免徵地價稅。如果您有農業用地想種電,又想繼續課徵田賦,建議可先洽詢農業主管機關及能源主管機關以了解申辦的程序。民眾如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