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領有使用執照之房屋,仍要申報設立房屋稅籍
稅捐機關表示,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無照違章建築房屋,也不例外;並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分別按不同之稅率課徵。而房屋稅之完納,只是納稅義務之履行,不能據以使違章建築房屋變成合法。
一般民眾以為違章建築房屋,可能隨時會被拆除,誤以為不用申報、不需繳納房屋稅。為求課稅公平及健全稅籍起見,對於任何地區違章建築房屋在未拆除前,均應依法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設立房屋稅籍。
稅捐機關進一步提醒民眾,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應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及使用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