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尊重」針對立法委員黃國昌召開公聽會擬提囤房稅修法之說明
財政部說明,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稅率1.2%;其他供住家用者,稅率最低不得少於1.5%,最高不得超過3.6%。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其意旨係為擴大自用住宅與非自用住宅稅率差距,提高房屋持有成本,抑制房產炒作,並保障自住權益。按目前各地方政府非自住之住家用徵收率,僅台北市、宜蘭縣及連江縣按持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桃園市為2.4%,新竹縣為1.6%,餘新北市等17個縣市均為最低稅率1.5%。
本次公聽會立法委員黃國昌提出4項重點,該部說明如下:
一、全國僅持有1戶自住房屋者,稅率調降至1%:目前台北市及台南市全國單一自住實質稅率為1%,倘法律明定單一自住定義及稅率,表示尊重。
二、房屋稅條例明定自住房屋之標準及戶數:現行自住標準係授權財政部訂定,倘於法律明定,亦表尊重。
三、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提高法定稅率下限,並明定多戶者之差別稅率:民眾於行政院近期召開之開放政府第51次協作會議曾建議中央明定差別稅率戶數及稅率級距,該部刻洽彙各地方政府意見,作為後續評估參據。
四、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出租者適用較低稅率,未出租者依持有戶數適用差別稅率:房屋稅為底冊稅,於每年5月開徵,租賃資料涉及稅籍底冊正確性,恐需透過納稅義務人申報,始能據以正確核課,稽徵技術有待進一步評估。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房屋稅為地方稅,黃委員國昌為推動囤房稅之立法,提出上開4項重點,該部將徵詢地方政府意見,作為未來稅制修正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