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移轉非都市交通用地,將於2年內檢討修正徵免土增稅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上開2001年函釋非都市土地地目為道之交通用地,非屬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雖不再援用,惟尚未完成修法前,依現行法令,非都市土地之交通用地申報移轉時,仍無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稅捐處提醒民眾,如經多方評估後仍欲申報非都市土地(交通用地)之土地移轉現值,經稽徵機關核課並依法繳納土地增值稅後,得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並循序提起行政救濟,俾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