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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知識 都市計畫內土地申請課徵田賦之公共設施完竣認定標準
新聞摘要
  • 地政知識 都市計畫內土地申請課徵田賦之公共設施完竣認定標準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按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都市土地公共設施完竣前,現況仍作農業使用者,徵收田賦。如持有位於都市計畫區內之土地,且現況仍作農業使用,欲申請課徵田賦者,應依規定認定是否屬公共設施未完竣。
 
依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36條規定,所謂「公共設施未完竣」係指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等四項公共設施尚未建設完竣而言。其中道路以計畫道路能通行貨車為準;自來水及電力以可自計畫道路接通輸送者為準;排水系統以能排水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