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北市府:尊重經濟部投審會決議,依法辦理C1/D1後續作業
依投審會發佈新聞稿資料顯示,投審會係依外國人投資條例第7條規定:「對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國民健康有不利影響之事業」,以對國家安全有不利影響,而予以駁回。而外國人投資條例係適用外國法人及港澳地區法人,故申請人並非陸資公司,此與本府於資格審查結果一致。
針對投審會以申請人投資該案,對國家安全有不利之理由予以駁回,應請投審會公開說明認定之理由及其法令依據,接受社會公評,以避免造成法律爭議,阻礙本案後續推動。
依北市捷運局於2018年3月公告之本案甄選文件規定,本案係採國際標,為確保本案後續能順利推動,外國公司須依據外國人投資條例規定,於取得最優申請人資格後,取得投審會申請通過設立專案公司同意,始能與台北市政府簽約。若最優申請人於規定期限內無法設立專案公司並與台北市政府簽約者,將失去最優申請人資格,本局將依投資人須知規定,報府核定後通知次優申請人遞補或重新公開徵求投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