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區分所有建物申辦測量登記應檢附「專共用圖說」喔
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廖俊隆主任表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第1項規定,建物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標示「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詳細範圍圖說(即專共用圖說),又按內政部2014年3月12日台內營字第1030801699號函暨2016年1月22日台內地字第1051300822號令,建物第一次測量及登記時,申請人應檢附經主管建築機關(新北市為工務局)核備之「專共用圖說」;另該圖說共有部分未區分為全部或部分共有範圍時,則予認定為全部共有,反之如共有部分已明確區分為全部或部分共有範圍時,則會依該圖說標示範圍,分別編列建號為各相關區分所有權人之全部共有或部分共有。
廖主任進一步表示,為保障申請人(起造人)權益,以及避免日後房屋買賣糾紛發生,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標示完整之「專共用圖說」,以及向地所申辦區分所有建物第一次測量及登記時,應檢附經主管建築機關核備之「專共用圖說」,另若地所審查時,發現使照竣工平面圖或「專共用圖說」內容不符或錯誤時,將會通知申請人釐清,如有涉變更、更正或備查必要時,則應由申請人委請原建築師向新北市建管機關申請。所以只要按規定檢附明確範圍之「專共用圖說」,除了建物產權有保障,亦做為地所辦理依據,又可避免房產買賣糾紛,真是一舉數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