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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注意!到法院拍賣取得房屋,要記得申報契稅
新聞摘要
  • 提醒注意!到法院拍賣取得房屋,要記得申報契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為契稅條例第2條之規定。基於法院拍賣取得房屋,係屬買賣而取得所有權之態樣,依規定是必需繳納契稅的。
 
稅捐機關表示,民眾如果有向法院標購取得拍賣之不動產或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者,仍屬契稅課徵範圍,應依契稅條例第16條規定,於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或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並檢附權利移轉證明書或產權移轉證明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買賣契稅。
 
稅捐機關特別提醒拍定人或領買人注意,務請於權利移轉證明書或產權移轉證明書核發時,依限申報繳納契稅,如逾期未申報繳納契稅,依契稅條例第24條規定,每逾3日,將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