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辦理容積移轉時我可以移入的上限是多少?標準是什麼?
(1)接受基地面臨8公尺以上未達12公尺之計畫道路,可移入容積以不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10%為上限。
(2)接受基地面臨12公尺以上未達15公尺之計畫道路,可移入容積以不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20%為上限。
(3)接受基地面臨15公尺以上之計畫道路,可移入容積以不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30%為上限。
但如果是位於整體開發地區、實施都市更新地區、面臨永久性空地或其他都市計畫指定地區範圍內之接受基地,可依「苗栗縣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檢附相關資料,併同環境現況檢討分析送經苗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同意後酌予增加。但不得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40%。
另依「苗栗縣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標準」第4條規定,接受基地面積不得小於300平方公尺,且應面臨8公尺以上計畫道路,臨接道路面寬不得少於10公尺,並不得位於下列地區:
一、農業區、保護區、風景區、遊樂區、行水區(或河川區)或其他非都市計畫發展用地之土地。
二、毗鄰名勝、古蹟或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建築之土地。
三、山坡地範圍之土地。
四、實施容積率管制前已取得建造執照現仍有效之土地。
苗栗縣政府表示,鄉親如有辦理容積移轉之需要,應注意接受基地是否符合上述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