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考量設計發包需求,工程會檢討建築造價
政府各級機關在辦理建築工程先期規劃時,多以主計總處訂頒之一般房屋建築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估算直接工程費用,再加上其他設計監造、用地拆遷補償、物價調整、預備費、保險費等費用,以預估整體工程所需經費,爰若原預估經費不合理時,將影響後續設計及施工之執行。
工程會表示,於2018年中啟動專案探討一般房屋建築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經過半年的時間蒐集195件實際發包建築工程的預算資料,進行統計分析並加計預估的物價漲幅後,提出2020年度編列基準調整建議,並於2019年1月25日邀請中央及地方政府與建築師公會、工程技術顧問公會、建築改革社等機關與業界代表進行討論後,獲得初步共識。
以鋼筋混凝土構造基本標準的造價為例,相較2018年的編列基準,辦公大樓約提高9%~23%、教室約提高5%~13%、住宅與宿舍約提高16%~19%,後續將再依各界意見調整後,於3月底前提送給主計總處參考納入預算編列的相關規定。
另對於編列基準中原規定可外加費用的項目,工程會也提出更詳細的使用說明,例如:主體建築附屬的景觀工程雖為內含項目,但法定空地外的景觀工程則屬可外加費用;又如地下室超建層數的計算方式等等。後續工程會也將提出操作手冊並辦理講習,讓機關及各級審查人員都能有共同的認知。
工程會強調,公共工程推動過程中每一環節都非常重要,均應設定明確的管理目標。主辦機關在規劃時應依實際需求,確定該案的建造標準及內容,並據以合理估算造價。且於設計及施工階段依原訂的建造標準落實執行,若無適當理由且未搭配經費調整,則不宜調高或降低原設定標準及內容。此外,機關於評選設計廠商時,應審酌廠商所提設計方案之必要性及功能性,檢視可否於原預算額度調整容納,或預先於招標文件載明不得有易造成流廢標之設計,以利公共工程之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