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別讓財產睡著了,內政部提醒民眾辦理繼承登記
內政部指出,為促進土地利用及維持地籍正確,依據土地法第73條及第73條之1規定,土地及建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應辦理繼承登記,逾期者,除每逾1個月處登記費1倍的罰鍰外,超過1年仍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地政機關會公告3個月並通知繼承人申請登記,若仍然沒有民眾辦理登記,地政機關將列冊管理15年,期滿後由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所得價款保存10年,如無人申領則歸屬國庫。
根據內政部初步統計,截至2017年12月底由全國地政機關列冊管理民眾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的土地仍有49萬9,535筆、面積約1萬3,357公頃;建物仍有1萬9,993棟、坪數約42萬5,556坪。其中光是2017年所新增列管的土地筆數就有5萬8,602筆、面積約939公頃,相當於高雄市苓雅區的面積大小。
內政部表示,實務上,繼承人常因不知被繼承人遺有不動產、繼承人的傳統性別觀念導致繼承協議條件談不攏、或被繼承人留有債務等原因致未辦理繼承登記。為保障自身財產權益,若逾期了,還没來辦理繼承登記的民眾,應儘速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並領取遺產稅免稅或繳清證明書,如果是因為無法會同全體繼承人一起申請時,可由部分繼承人先申請登記為公同共有,等全體繼承人會齊並同意後,再申請登記為分別共有。
內政部也表示,考量到部分繼承人不知被繼承人遺有不動產,而錯過申請繼承登記的期限,內政部自2014年6月起,推動地政機關按月主動通知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的服務,截至2018年12月底,已主動通知32萬3,114件。
內政部提醒,政府雖提供主動通知的服務,但還是要民眾親自申請辦理,繼承人如收到地政機關主動通知申辦繼承的公文,應儘快於期限內辦理登記,避免因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而被課予罰鍰,或是列冊管理15年後被公開標售不動產,以確保自身財產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