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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短訊 容積移轉需確認、權利義務說分明
新聞摘要
  • 稅務短訊 容積移轉需確認、權利義務說分明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依據「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17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容積移轉申請案件後,應即審查,…符合規定者,…,應於接受基地所有權人辦畢下列事項後,許可送出基地之容積移轉:一、取得送出基地所有權。二、清理送出基地上土地改良物、租賃契約、他項權利及限制登記等法律關係。三、將送出基地依第十三條規定贈與登記為公有。」,是以,送出基地上之土地改良物應於取得許可前清除完畢。
 
何謂土地改良物?依「土地法」第5條規定:「本法所稱土地改良物,分為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二種。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或工事,為建築改良物。附著於土地之農作物之其他植物與水利土壤之改良,為農作改良物。」,主管機關受理容積移轉案件常見之建築物改良物樣態計有:圍牆、花台、遮雨棚、鐵捲門、車道舖面…等,主管機關自得要求申請人清理完畢,拍照後再送主管機關業務單位及道路主管單位確認,再行核發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