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贈之列管農地,若於列管期間內移轉,將追繳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2015年12月間將其所有之農地,贈與其子,經國稅局審核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核定不計入贈與總額3,000,000元,乃核發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並自受贈之日起列管5年。嗣於列管期間內,該贈與農地經法院拍賣並移轉所有權,國稅局乃發函通知限期回復所有權登記及提示農業使用證明文件,因甲君逾限未辦理,乃依規定扣除當年度免稅額後,追繳贈與稅80,000元。甲君不服,提起復查遭駁回,並確定在案。
該局提醒,申請免徵贈與稅之列管農地,農業主管機關會不定期派員勘查,若發現土地所有權人未依規定作農業使用且經限期仍未恢復作農業使用,將通知國稅局追繳贈與稅,請受贈人特別注意。